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路6号,一所创办于1997年的民办学校——盐城成华学校,正因一起资产转让纠纷引发广泛关注。该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涵盖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阶段,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赋予的特殊法律地位。
然而,一场始于债务化解的协议安排,却演变为对其法人财产权归属的争议,并牵涉司法裁判、行政监管与不动产登记等多个环节,暴露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产权保护、治理结构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化债初衷与法律边界
2018年底,因历史投入大、运营压力重,成华学校面临债务问题。为缓解困境,原举办者孙成华与金茂功签订《资产、股权转让及投资人变更协议》,约定由后者支付1.45亿元,受让相关权益。
但各方当时未充分注意到一个关键法律前提: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这意味着,对于包含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变更不仅涉及民事约定,更需符合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公益属性的强制性规定。
二、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衔接难题
2020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苏09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中,仅要求成华学校“在学校章程中将出资人变更为金茂功”。然而,盐城市教育局与民政局随后明确表示,因该校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机构,依据现行法规,无法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
在此背景下,江苏亨威实业集团公司(金茂功称系其所属企业)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将学校名下不动产过户至其名下。2023年3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该诉求,并要求亨威公司将尚未支付的5698万元尾款汇入法院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成华学校已于2023年9月通过登报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并向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及自然资源部门正式送达说明函。但在2024年,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仍依据一份使用已作废公章及存疑授权文件的申请,完成了不动产转移登记。
学校方面质疑:此举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授权”的基本要求?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三、教育用地用途管制不容忽视
成华学校所占约70亩土地,系1999年以义务教育用途依法取得,土地性质明确为教育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给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的主体。
而亨威公司作为一家无教育办学许可的商业企业,若实际持有该宗土地及校舍,不仅可能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还可能影响在校学生的就学权益,甚至造成公共教育资源流失。
有知情人士反映,执行法官曾赴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过户事宜,当时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因受让方无教育资质,无法办理”。但数月后,同一部门却完成登记。这一程序反转,亟需权威解释。
四、非营利法人财产应受法律特别保护
作为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华学校的全部资产属于法人所有,不得分配、不得挪作他用,这是《民法典》对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制度安排。其财产承载的是公共教育功能,而非私人投资回报。
当前,若仅凭普通民事合同与判决,即可将此类公益属性资产转移至营利性主体名下,不仅可能削弱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也易引发对民办教育公益底线的担忧。更值得警惕的是,若类似操作形成路径依赖,或将对全国数万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产生示范性风险。
五、建议:以法治思维筑牢教育公益防线
针对此案暴露的问题,我们呼吁:
司法机关审慎审查:建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成华学校的再审申请,在审理中充分考量《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特别法对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学校的特殊保护,确保裁判与国家教育政策导向一致。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职:对涉案不动产登记程序开展复核,重点核查公章效力、授权真实性及受让方资质,必要时依法暂停或纠正登记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关注程序合规性:对资产转移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行监督,保障公共资产安全。
教育主管部门强化制度指引: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的不可交易性,完善举办者变更、资产监管等配套机制,防止公益资源被不当处置。
教育关乎国之大计,学校承载千家万户期望。在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进程中,唯有坚持法治原则、尊重法律层级、守护公益底线,才能真正实现“支持与规范并重”的政策目标。盐城成华学校的个案,或可成为完善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