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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2月19日试行

2013-02-20 13:02:19 来源:高骥中文网 浏览:22
内容提要: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香港新闻传媒业道德化、法制化、国际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香港新闻传媒业道德化、法制化、国际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管理条例》、《日内瓦公约》特此制定《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

第二章 香港新闻传媒机构成立流程
第二条 自然人按照香港法律法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申请注册成立新闻传媒公司。

  • 新闻管理条例
第三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新闻登记证。
第四条 “新闻登记证”是新闻媒体机构身份的第一重要标志。
第五条 新闻媒体机构业务范围:新闻采集与发布。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香港新闻媒体所报道的新闻必须保证真实性。
第七条 作为原创新闻,必须注明新闻原创媒体名称和作者,并承担该新闻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作为媒体转载的新闻,必须注明新闻原创媒体名称和作者。
第八条 新闻内容不可以存在泄露国家机密、恶意攻击性词语和夸大性词语,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

第四章 传媒管理条例
第九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传媒登记证。
第十条 “传媒登记证”是传媒机构的重要标志。
第十一条  传媒机构业务范围:信息采集与发布、广告业务;

  • 期刊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如增至发行期刊,并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期刊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期刊登记证”是期刊发行时的重要标志。
第十四条 发行期刊时,期刊登记号必须在刊物首页刊登。

  • 网络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如增至发行网络媒体,并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网络新闻媒体登记证。
第十六条 “网络新闻媒体登记证”是网络新闻媒体的重要标志。
第十七条 网络新闻媒体业务范围:新闻采集与发布。

第七章 新闻工作者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递交该公司新闻工作者的资料,由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统一备案颁发新闻工作者登记证,并在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网上可以查询。
第十九条 “新闻工作者登记证”是新闻工作者的身份的重要标示。
第二十条 新闻工作者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管理条例》、《日内瓦公约》《香港新闻管理条例》以保持中立者的身份开展工作,严谨参与维权、新闻敲诈等违法活动。

第十一章 影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影视登记证,如涉及康乐影视文化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申请从业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影视登记证”是影视机构的重要标示(不含康乐机构)。

第十二章 娱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娱乐登记证,如涉及康乐影视文化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申请从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娱乐登记证”是娱乐机构的重要标示(不含康乐机构)。

第十三章
《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

注:
1、根据《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颁发的登记证属于行业性登记证。
2、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全部归属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9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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