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同年11月,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国家公务员局要会同公安部研究确定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其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给予适当照顾的具体政策及措施。 同时,各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方式进一步确定,但相关规定不尽相同。 《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职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先录用。”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可以从特别优秀的辅警中定向招录人民警察。” (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的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招录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省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名额在全省定向招录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辅警。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且符合入警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录用为人民警察。”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优秀辅警公开招聘。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特别优秀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事业编制的公安机关文职人员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安机关直接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文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2023年10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警务辅助人员。”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2020年12月4日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时,优秀辅警报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因公(工)牺牲或者四级以上因公(工)伤残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可以放宽其学历至高中(中专)。“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辅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人民警察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别优秀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事业编制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认定标准、条件以及适当照顾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2022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面向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自治区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时,可以确定一定数量的名额在全区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优秀辅警中招录。辅警考录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的,其从事辅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龄。”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人民警察。”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023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定向招录人民警察。”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或者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招录人民警察计划中,可以面向优秀辅警安排一定比例职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招录。”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别优秀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照顾。招录机关可以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