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优先、依法处置、多方协作
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公安机关作为处置这类警情的前沿力量,其处置方式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安全、患者权益及警员自身安全。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探讨公安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肇事警情时需注意的关键事项。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学校周边滋事处置(太仆寺旗,2025年) 案情:精神病人祁某在小学附近叫嚷、挥拳威胁群众,民警到场后发现其有间歇性精神病病史。 处置:民警一边稳控祁某,一边联系家属;祁某挣脱并攻击母亲时,民警依法使用约束带控制;送医诊断后,民警协调家属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通报教育部门加强校园防范,发放嫌疑人照片至校方。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保护性约束)、《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强制送诊)。 案例二:医院闹事事件(白河县,2024年) 案情:陈某在医院大闹,吼叫“有人要杀他”,攻击医护人员和患者。 处置:民警到场后通过安抚稳定陈某情绪;在医院保安配合下将其带至安全区域;联系家属和镇村干部后,护送陈某回家并移交监护人;警方提示家属履行监护责任,必要时送医治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不予处罚)、《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案例三:疑似患者强制送诊(重庆,2024年) 案情:徐某多次拨打110、信访反映“个人信息被盗用”,民警上门发现其思维混乱、疑似精神障碍。 处置:联系精神卫生中心医生到场评估,初步判断为疑似患者;因家属拒绝配合,民警依据《精神卫生法》强制送诊;诊断后家属对强制送医无异议,徐某接受治疗。 法律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强制送诊)、《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约束措施)。 案例四:车辆打砸事件(名山区,2017年) 案情:精神病人王某用砖头打砸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并攻击前来阻止的车主李某。随后又有一名女性报案称其轿车在行驶途中被同一男子无故丢砖头砸坏车身。 处置:出警民警驱车追赶,将男子截获。民警一边手持盾牌及抓捕器等装备进行防护,一边对王某进行耐心劝导,最终使其放下砖头配合调查。 案例五:省道扔瓦砾事件(华容县,2018年) 案情:精神病人郭某元在邻家三楼房顶上向下S306省道上乱扔瓦砾,导致过往车辆及行人无法通行。次日又手持木棍、砖块打砸周边邻家门店。 处置:民警首次出警后将其控制并督促其丈夫严加看管。第二次出警时,民警不顾个人安危上前将其制服,强制为其穿好衣物并用警绳约束。在家属协助下,将郭某元强制带至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明确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警情,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现场处置原则与规范 现场处置应遵循安全、合法、人道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当事人及民警自身安全。 1. 初步控制与判明情况 到达现场后,民警应迅速疏散围观群众,设置警戒区域,避免言语、行为刺激当事人。优先采取亲情感化、心理疏导等方式进行劝导,稳定当事人情绪,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到场协助处置。 2. 使用警械与武器的条件 对具有暴力倾向且无法通过劝导化解的精神病人,为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仅当精神病人正在实施行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方可依法使用武器。使用武器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3. 送医诊断与临时约束 对于疑似精神病人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应当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后续处理程序 1. 责任认定 经法定程序司法鉴定确认行为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或不予治安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 强制医疗程序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制作《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强制医疗。 3. 监护责任落实 对不负刑事责任或不予处罚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应督促其监护人切实履行看管和治疗义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精神病人再次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注意事项 1. 程序合法性至关重要 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或强制送医诊断,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不得仅凭家属单方陈述或村委会(社区)证明即强制送医,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现实的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 2. 证据固定与全程记录 处置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详细记录精神病人的行为表现、危害后果、处置措施及依据、通知家属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制作规范的现场笔录,确保证据完整、合法,避免事后争议。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当事人同时存在醉酒和精神异常状态的,应先按醉酒人员处置,待其酒醒后,再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对于查找不到监护人或者监护人确实无能力看管、治疗的流浪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应依照规定移交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4. 加强协作与信息沟通 公安机关应主动与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等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精神病人的数量、分类、病史、居住、治疗等情况,切实掌握动态信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定期共享数据资源,共同做好精神病人的诊断评估、监护管理等工作。 5. 民警的自我保护 由于精神病患者意识混乱,行为异于常人,尤其是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往往做出一些无法预见的危险行为。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带好盾牌、抓捕器、约束绳等必要的装备,确保处置工作取得成功,既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也要避免无谓的伤亡。
处理精神病人肇事警情是对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人文关怀的双重考验。办案民警不仅需要依法果断处置,更要注重方式方法,充分保障患者权益,同时确保公众和自身安全。只有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程序、加强部门协作,才能妥善处置这类敏感警情,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