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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邹恒甫,北大会赢吗?

2012-10-27 14:33:29 来源:欧爱民心里微博 浏览:21
内容提要:2012年8月21日,经济学家邹恒甫发布了一条新浪博:“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

欧爱民

湘潭大学法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2821日,经济学家邹恒甫发布了一条新浪微博:“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此微博一出,迅速在网络上激起千层浪,不到短短几个小时,就被转发近三万条,相关评论也超过了五千条。831日,北大发表声明,称邹恒甫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北京大学的声誉和教师队伍的形象,严重践踏了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和教授们的尊严,严重伤害了北京大学师生员工和校友们的感情,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9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外宣布: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一案被正式立案。一时间,网络媒体似乎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认为邹恒甫必输无疑,但也普遍认为即使北大赢得了官司,却输掉了声誉,得不偿失。

对于北大起诉邹恒甫一案,虽然大多数民众并非看好邹恒甫,认为其言论对北大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但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学者,我认为邹恒甫并非毫无角度,北大的主张能否在法律站得住脚,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具有如下几个无法回避的法律争议:

一、北大是适格的原告吗?

邹恒甫在微博上提到:北大院长、教授、系主任是淫棍。假设上述微博确实是歪曲事实,误导舆论,那么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只是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等自然人,如果上述人员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北大教师北大的组成部门,但是我们不能将北大与北大教师混为一谈,在本案件中,邹恒甫的微博所指向的是北大教师,而非北大本身,在相关教师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北大替教师出头,起诉邹恒甫,是角色错位。当然,北大教授的声望也影响到北大的声誉,但两者不能等同。人们常说:“母女连心”,对女儿进行诽谤,母亲当然会感到伤心,其往往也会感到脸上无光,但母亲能代替女儿起诉吗?显然不能。任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如果能将利害关系无限扩大,那么每一个公民就要为所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显然是荒唐的。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件中,北大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二、北大有名誉权吗?

退一步而言,就算北大是适格的原告,但在本案件中,北大是否享有名誉权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就这个法律条文而言,法人是具有名誉权的,北大作为一个法人,当然具有名誉权。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名誉权是民事权利,只能是民事主体才能享有。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根据宪法与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像北大这样基于公共目的、依靠国家财力而成立的法人,具有双重法律身份:一是民事主体,其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加民事活动,例如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等;二是行政主体。根据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北大具有行政管理的职权,有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北大是行政主体,而非民事主体,自然就不享有名誉权。在著名的刘燕文诉北大一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明确将学校的管理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具体到本案件,如果北大感到受到了损害,只是涉及到北大的管理水平问题,因为邹恒甫的发言所蕴含的意思是“北大没有将教师管理好,故出现了如此多的性丑闻”,因此,本案件涉及的是北大的管理水平,不涉及其民事行为,就此而言,北大在本案件中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不享有所谓的名誉权。

三、北大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吗?

退二步而言,就算北大享有名誉权,但在本案中,北大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了侵害也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这里要厘清两个问题:

首先,应对邹恒甫的发言作出符合常识的解读。邹恒甫认为除了他自己以外,北大的教授都是淫棍。对邹恒甫的言论,作为一个理性的公民会怎么理解:(1)北大教授全部是淫棍;(2)北大教授性丑闻的现象比较严重。我想大多数理性的公民会认同第二种解释,邹恒甫只是利用一种很极端的表达手法,来揭示如下事实:(1)北京大学有院长与校内酒店服务员有非正当关系,存在权力腐败问题;(2)北大有学者,特别是学术官僚存在在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拉会所吃喝嫖娼的现象。

根据上述分析,邹恒甫的发言只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的一种描述,而非歪曲事实的造谣。这也可以从相关的调查中看出来。根据http://opinion.cn.yahoo.com/jdgz/qinshou2/网站所作出的一个新闻调查,其得出的结论如下:

现在你相信北大还是邹恒甫?

北大             2056

邹恒甫           6649

都不相信         244

如此可见,大多数的民众是相信邹恒甫的,因此,尽管邹恒甫的言论有夸大其词的味道,但并非空穴来风,捏造事实。

其次,诽谤的一个效果就是对一个单位或者公民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邹恒甫的言论是否降低了北大教授的社会评价呢?我认为未必。因为从新闻媒体所报道的事件来看,北大教授的师德存在很大问题,甚至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8221219分,财经专栏作家韩令国微博发出对赌邀请:北大院长、教授潜规则女学生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连新闻都算不上,如果北大哪个院长敢说北大没有院长或教授潜规则过女生,我跟他赌一百次,如果我拿出证据能证明北大有院长或教授潜规则过女生,北大在央视发布新闻承认即可,邹恒甫只是利用一种很极端的表达手法,来揭示如下事实:(1)北京大学有院长与校内酒店服务员有非正当关系,存在权力腐败问题;(2)北大有学者,特别是学术官僚存在在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拉会所吃喝嫖娼的现象。

其次,诽谤的一个效果就是对一个单位或者公民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邹恒甫的言论是否降低了北大教授的社会评价呢?我认为未必。因为从新闻媒体所报道的事件来看,北大教授的师德存在很大问题,甚至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8221219分,财经专栏作家韩令国微博发出对赌邀请:北大院长、教授潜规则女学生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连新闻都算不上,如果北大哪个院长敢说北大没有院长或教授潜规则过女生,我跟他赌一百次,如果我拿出证据能证明北大有院长或教授潜规则过女生,北大在央视发布新闻承认即可,如果我带不出当事人拿不出可鉴信息,降低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但如果一个公民的言论是真实的,即使造成他人声誉的下降,也不需要承担诽谤责任,当然说真话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在普通的民法领域,适用的是法律责任是真实抗辩原则。

但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却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所谓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包括一切基于公共目的,依靠国家财政的运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然公民对北大这样的公法人,有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那么北大就有听取公民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义务。只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公民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公民的检举不实,不当的言论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个中理由是,为了监督政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就必须容许公民在监督工作中犯错误,出现检举不实、批评不当的行为。在现实中,就算掌握侦查手段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不能确保能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更何况一个普通民众呢?如果要求普通民众批评政府做到准备无误,否则就要追求其法律责任,那么谁还能基于公共利益,去监督政府呢?“只允许正确的批评,就等于取消了批评”。

在本案中,就算邹恒甫的微博对北大的声誉造成损害,但其目的是消除高校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其敢于担当的行为值得赞许,如果法院抓住其中有夸大之词,有不实的地方,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此的判决就会产生所谓的“寒蝉效应”,今后谁还能仗义执言呢?普通民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就会丧失。现在,中国正处于权力腐败的高发期,反腐形势相当严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的权利尤为重要,在此关键时刻,如果借口维护网络秩序,对公民的网络监督加以严格限制,动辄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设想,缺乏舆论监督的权力将会更加变本加厉,如此一来,远非民之愿、民之福。

本案件被呈现到人民法院手中,法院被站在一个历史时刻,是为舆论监督提供一把坚实的保护伞,还是为国家机关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打造一座坚强的堡垒,相信法院会作出正确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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