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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主动求我删帖、还签了合同,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

时间:2026-10-20 20:04:57  来源:厉晨知法    作者:老法师   浏览:203次

 

宋某大概没有想到,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会把他送进监狱。

2021年1月至10月,宋某在公众号(总用户6.8万余人)上持续发布多家企业的"负面信息",内容多从网络搜集而来。帖文发出后情形相似:企业发现后主动联系、请求删除,宋某拒绝,并提出条件——须签订"公关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为删除帖文,先后五家企业被迫签下所谓"公关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宋某以此索要172万元,实际取得153万元。

案发后,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宋某上诉,理由颇具底气:自己并未主动索要,是对方找上门、自愿签合同——这怎会构成敲诈?

这一辩解,恰恰触到了许多人的认知盲区。

提起"敲诈勒索",多数人印象是:行为人主动上门威胁、逼迫,不给钱便施加不利,似乎必须是"我主动去逼你"。而本案中,钱是受害企业自己送上门,宋某甚至未曾开口索要——这还能认定敲诈吗?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法理,值得运营自媒体、从事"网络公关"者看明白。

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关键在"要挟"二字。常见情形是行为人主动上门威胁;但还有一种:行为人先制造不利状况,待对方主动请求消除时,再以"不消除便继续维持"相要挟、借机开价。二者性质并无不同。

宋某的行为正属于后者。他长期发布企业负面信息,坐等企业"上门"。当企业真的请求删帖,他才亮出条件:签合同、付费,否则帖文始终不予删除。其所利用的,正是企业担心负面信息持续发酵、影响经营的心理。判决书将这种行为称为"精神强制"——它与"要挟",实为同一回事。

也正因此,宋某那句"我没有主动联系、是对方自己来的",在法律上根本不构成抗辩。本案裁判要旨很清楚:在"删帖型"敲诈勒索中,被害人往往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请求删除,行为人借机以"服务费"为名索取财物,实质上就是以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应当依法以敲诈勒索论处;行为人以"未主动联系"为由辩解的,法院不予采纳。


还有更具颠覆性的一点:不少人以为,只要负面信息是"真实的",收删帖费便不算犯罪。这并不正确。法律否定的,从来不是"你发布了什么",而是"你借信息作筹码逼人交财"。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付费就不删除"相要挟,无论信息真假,都可能构罪。

若是企业经营者,遇人拿你公司负面信息开价"付费删帖",请记住三点:其一,勿急于转账,此行为本身可能就是犯罪;其二,留存对方账号、聊天记录、报价等证据;其三,及时报警。你越"配合"付款,越助对方坐实犯罪,也越易让自己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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