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7月1日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将提请10月份召开的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自即日起至8月31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盐城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