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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安监局:致企业的一封信

发稿时间:2014-12-30 11:12:10  来源:阜宁县安监局   高骥中文网   浏览:81
内容提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这些成绩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企业的守法经营。

企业界的朋友们: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这些成绩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企业的守法经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企业法人的必然责任。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2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公布施行。此次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职业卫生工作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标志。

  朋友们,改善用工环境、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能够有效地保持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⑴ 职业健康保障义务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⑵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⑶ 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义务

  落实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⑷ 报告义务

  及时、如实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⑸ 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

  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⑹ 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通过劳动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中文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⑺ 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⑻ 健康监护义务

  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⑼ 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⑽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⑾ 举证义务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⑿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朋友们,善待职工就是善待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定会助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壮大!希望你们能切实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主动推动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大提升。

  如果你们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困难,欢迎向安监部门、疾控中心咨询或反映,我们一定会竭诚为你们服务!

  阜宁县安监局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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