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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违规办案?

发稿时间:2015-02-04 09:01:55  来源:cnxhsdw供稿   高骥中文网   浏览:6
内容提要:在全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大环境下,我们接到山东省曹县公安局公然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违规办案的反映。

   编者按: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在全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大环境下,我们接到山东省曹县公安局公然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违规办案的反映。当事人表示,曹县公安局将正在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以“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是一起离奇的荒唐案!
 

促成借款  招来麻烦

    2011年6月8日,陈捷、王翠云夫妇在陈祥的介绍下同意借给中远公司现金330万元。该款由陈捷于2011年6月8日、28日分别转帐存入中远公司单位账户100万元、120万元和王翠云于8月5日转帐存入中远公司单位账户110万元。
    2011年6月30日,陈祥安排中远公司主管会计陈北平给陈捷开具借据220万元;8月30日给王翠云开具借据110万元,并由公司总经理沈言彬加盖公司财务章。
    2011年10月份,因陈祥与沈言彬、赵吕布、张静静等人因公司事务发生矛盾,陈捷夫妇担心借款的安全便经常到陈祥家中催要借款,由于借款不到期和中远公司资金紧张,陈祥就用自己的钱连本加息在2011年10月到    2012年 3月期间用自己的钱先后分多次全部偿还给陈捷和王翠云。
    2012年9月,陈捷、王翠云夫妇借给中远公司的钱到期后,陈祥便通过陈捷、王翠云夫妇向中远公司催要借款(陈祥还给陈捷、王翠云夫妇后,尚未没有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并起诉到法院。曹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陈捷、王翠云夫妇撤诉,案件不了了之!
 

追偿债权  进了牢房

    2013年1月9日,陈捷和王翠云向陈祥出具了收到陈祥现金330万元的收条,并于当日在江苏省泗洪县公证处办理了债权转让协议。陈捷、王翠云夫妇分别将借给中远公司的220万元和110万元债权转让给陈祥。同日,陈捷和王翠云分别将债权转让给陈祥的告知书特快专递给中远公司。
    2014年8月陈祥将中远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偿还陈捷和王翠云转让给自己的债权330万元。曹县公安局再次出手,将陈祥以妨害作证罪,原主管会计陈北平以伪造证据罪刑事上网追逃,并于2014年11月17日将陈北平刑事拘留。经过多次交涉,曹县公安局及其曹县主要领导公开表示,只要陈祥不要这330万和陈旭的1200万元借款,就放人……。
    2014年12月23日,曹县公安局将该案以涉嫌诈骗罪向曹县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曹县检察院在激烈争议后,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于法无据  荒唐办案

    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在陈祥依法讨要陈捷、王翠云夫妇330万借款的债权中,中远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查明证据的真伪,查明进出款项的出处来源。中远公司、万旭公司和陈祥等的业务和账目往来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查明。
    即使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犯罪也应由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能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没有对中远公司造成实际的、重大的损失和情节严重的前提下,伪造证据罪自然没有成立的条件。曹县公安局在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和移交,以“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罪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措施无法无据,是典型的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是违规办案!
 

积极维权  寻求公道

    据陈祥妹妹陈云秀讲,中远公司让曹县公安局介入股东间借贷经济纠纷的最终目的就是阻挠陈祥儿子陈旭诉中远公司1200万元借贷案!曹县公安局表示只要陈旭撤诉放弃追要1200万元借款并对中远公司进行赔偿和道歉,得到中远公司及沈言彬、赵吕布、张静静等股东的谅解,就可以立刻撤案放人!
    据陈北平的律师会见陈北平反映,曹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将陈北平带到派出所,然后带到无监控无摄像的小黑屋里,5、6名穿着便衣的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不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说就向陈北平脸上左右开弓扇耳光,必须按办案民警的要求说才行,然后再带到有监控、有摄像的房间再做录像、询问笔录不允许陈北平看就让他签字。曹县检察院提审时,公安办案人员都陪同提审,不知用意何在?
    现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23日对陈旭诉中远公司12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中远公司偿还1200万元及利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0月16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该案正在审理中!
    陈捷、王翠云夫妇借款给中远公司现金330万元,陈祥将330万元还清后,陈捷、王翠云夫妇将债权转让给陈祥,有银行的转账证明、借据、收条和江苏省泗洪县公证处公证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足以证明上述行为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陈祥通过法律途径向中远公司讨要330万借款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面对曹县公安局违规办案,陈北平、陈祥既无语又无奈!愤怒的当事人和家属表示,绝不屈服当地公安机关的淫威!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依法依规采取信访、控告、曝光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限于案件处于侦查保密阶段,并没有与曹县公安局核实!本文寄希望于山东曹县公安局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确保不出现冤假错案!
 

    法律释义:
    【伪造证据罪】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犯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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