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公务员虚假报名”事件引发关注。根据红星新闻报道,2025年2月,某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期间,一名考生在填报信息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遭他人盗用,随后牵出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男子李某与某公考培训机构老师周某(另案处理)串通在公务员考试报名中实施虚假报名,以增加显示的报名人数,“吓退”其他欲报名的考生。李某向从事互联网“拉新”业务的陈某购买考生实名账号信息累计748条。李某及其妻子吴某某两人累计虚假报名758次,非法获利25625元。陈某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两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罚金。
此案让“公考围岗”浮出了水面。“围岗”借用了招投标中的“围标”一词,利用虚假报考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先以窃取或串通的形式获取大量公民信息,再以虚假报名的方式“注水”人事考试网。如此一来,可以在公考里造成“热门岗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假象,“劝退”其他的潜在报名者,为自己在开考之前就排除竞争者,这是“倚多为胜”。
现实中的“公考围岗”还不止这一种办法。坊间热传的另一种“操作”,是在报名稀少的岗位里“凑人数围岗”,以便使报名人数达到开考比例顺利开考,最终以“等额报考”的方式“顺利上岸”。不仅如此,“公考围岗”也有“代理人化”的趋势:在本案中,涉事人李某并非自己希望“上岸”,而是成了协助公考培训机构老师周某的“白手套”,以“中间商”之姿“赚差价”,形成了一套“围岗产业链”。本案中另案处理的周某,其所“服务”的考生势必另有其人,希望以这种方式来“倚多为胜”,吓走其他潜在考生。
“围”已然成了某些领域里常见的行为模式:以“人为制造稀缺”的方式改变供需关系,依托信息差从中牟利。比如说,部分商家会以“雇人排队”的方式来制造店铺广受欢迎的假象,吸引其他消费者前来消费;又比如,演唱会或体育比赛的门票,甚或是博物馆的免费门票,也会有黄牛提前吃进大量票源,然后把握时机来售卖获利,这都是遵循经济学基本规律的“操作”。
“公考围岗”虽然与“黄牛”“雇人排队”的利益输送机制有所区别,但在“制造稀缺”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甚至于,“公考围岗”有些类似互联网领域里的“DDOS攻击”:用户发起大量非正常请求,目的是为了让服务方“超载”。区别在于,“DDOS攻击”是为了瘫痪服务,而“公考围岗”是为了让其他用户“知难而退”,以“卡bug”的方式达到自己独享服务(职位)的目的。如果招考单位也用此法的话,就很容易从“公考围岗”演变成“萝卜招聘”。
公职人员职位乃天之下公器,不能也不应成为围猎的对象。公职人员的招录理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选拔出具备基本素质与公共服务精神的人选。不仅如此,公职人员接受财政供养,理应做好公共服务,从事管理众人之事,岂能以种种“盘外招”,让公考职位变成众所围猎的“唐僧肉”?
在本案中,涉事人被追究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妨做一个思想实验:如果涉事人并非“中间商”,也没有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个人信息,而纯粹是以串通方式纠集一大群人进行“公考围岗”, 则既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否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在招投标领域,“串标围标”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公务员考试中围岗,也应该有类似的处罚措施。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界定为“组织作弊”,将围岗的组织者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9条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参与围岗的考生,理应取消考试成绩和录取资格(如果被录取的话)。